(三)执业和继续教育
1. 执业
(1)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业务范围。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
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
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
的核查;
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2)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
1)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2)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5)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参加继续教育。
(3)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3)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