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责任人制
度(试行)
为促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职责, 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 保证
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依据《遂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
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执法责任人指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并在职
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执法人员。
第二条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巡查工作中,实行地段分片
网格化管理,负责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巡查工作的执法巡查人员为
执法责任人;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办案机构负
责人、案件审核人员、案件审批人员均为该案件的执法责任人。
第三条 案件的执法责任人有如下责任:
(一)案件调查人员
1、全面详细勘查现场和询问涉案有关人员,并如实客观地
制作笔录;
2、向案件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
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3、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并在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