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 2009 年 3 月 28 日审议通过,自 2009年 4 月 20日起施行;
2011 年 10 月 17 日修订,自 2011 年 10月 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
规范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 (以下简称仓库 )、指定商品交割厂
库(以下简称厂库 )及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仓单
第四条 标准仓单是指仓库或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提交仓单注册申请后,经交易所注
册,可用于证明货主拥有实物或者可予提货的财产凭证。
根据申请注册的主体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