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的指导意见
(2010 年 8月 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第 2 8次会议
通过 )
为提高道路交道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质量, 统一法律适用,
确保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 要坚持优先保护人身权、 交强险
优先赔偿、优者危险负担,适度平衡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利益等原则。
第二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在保
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可以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责险的, 赔偿权利人以侵权人为被告起诉的, 可以
保险公司为第三人。
机动车在同一保险公司既投保交强硷, 又投保商业三责险的, 赔偿权利人可以侵
权人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本条所称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