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
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
郑政文〔 2007〕119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各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进一步发挥
土地使用税在合理利用城镇土地 ,调整土地级差收入 ,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加强土
地管理等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
条例》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 ,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
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征收范围
凡在郑州市各区范围内及县城 (县级市市区 )、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
位或个人 ,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
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 ,将市内 5区(不含上街区 )和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