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渝建价发 [2000]16 号
关于调整“工程劳动保险费”核定标准的
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 (市)建委: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渝建发 [1999]98 号)规定的“劳动保险费”取费幅度,以及费用定额中规定的“劳
动保险费”具体收费标准每年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进行核定等要求,现将调整“劳动保险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发下:
一、从 2000 年 4 月 1 日起,凡新开工工程在执行渝建发 (1999)118 号文件和渝建价发 (1999)15 号文件时, 其“劳动保险费核
定标准”按本文规定的标准核定,原核定标准停止执行。
二、计算公式:劳动保险费 =基价直接费 (或基价人工费 )×核定费率× (1+定额费率 )×(1+税金费率 )。
劳动保险费核定标准
工程类别
取
费
基
础
执行定额
劳动保险费取费等级及费率
A级 B级 C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