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一、二、三、四、五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三、四、五分
院,市监狱局,各区县(自治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范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
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 《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现予以印发 ,
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 ,请分别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
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
局 重庆市司法局
2014年 1月 2日
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