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 规范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与自
备应急电源的配置与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重要电力用户提供双电源或多
电源供电,并加强供电安全管理。
第三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采取非
电性质保安措施,并加强用电安全管理。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安全情况实
施监督管理,确定重要电力用户的名单。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接受国家有关
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用电负荷分级与重要电力用户
第五条 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将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
在政治或经济上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等因素对用电负荷进行分级。
1.1. 第六条 用电负荷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
1.2.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