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统一铁路工程概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铁路工程设计阶段编制概预算和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本规则与
现行铁路工程预算定额(铁建设〔 2010〕223 号,房屋工程除外)配套使用。
1.0.3 除执行现行铁路工程预算定额和本规则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1.0.4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
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一般采用以下基本单位:
1.以体积计算的子目——立方米( m3)。 2.以面积计算的子目——平方米( m2)。
3.以长度计算的子目——米或公里( m 或 km)。 4.以重量计算的子目——公斤或吨( kg
或 t)。
5.以自然计量单位计算的子目——台、个、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