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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
称“营改增”)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制度》 、《中国铁路总公司
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试行) 》及会计核算有关规定,结合
铁路运输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 )及其所
属运输企业(含基层单位,下同)适用本办法。所属运输企业
是指实行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运输企业及其基层单位,包
括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站段、
货运中心、分公司等单位。
第三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
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以下简称“铁路运输及物
流辅助服务”)的增值税业务会计核算,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销项税额
第四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物流
辅助服务的销项税额,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