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 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建筑,以及城乡个人居住建筑、新
建的 50平方米 /户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间
距控制,可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条 本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四条 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空
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居住间距不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