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 2012年 5月 22日国土资源部第 1次部务会议
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12年 7月 1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 4月 26日国土资源部第 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2年 5月 22日国土资源部第 1
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 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
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
额占总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