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暂行办法
陕西省水利厅 2004 年 7 月 28日陕水建发[ 2004]56 号通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保
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按照中省有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
监督。
第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的行政
监督。 对以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一)省水利厅直属单位负责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