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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
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
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
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
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 民一终字第 10号
上诉人: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黎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邦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