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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维
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
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辖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以下简称货物) ,是指与工
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 同种类货物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
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
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招标规定标准的必须由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
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招标规定标准的应当由总
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