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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002 年 1 月 9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32 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1月 2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25 次会议批准发布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
市的城区和崂山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市和各区 (市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
与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三级管理:
(一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 )各区 (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的管理工作;
(三 )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