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青岛市外地入青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管理,维护造价咨询市场秩
序,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的意
见》(青政办字〔 2008〕107号)及建设部、山东省有关造价咨询
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外地建筑中介服务企业入青信用证》管理
(一)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
造价咨询业务活动, 须办理《外地建筑中介服务企业入青信用证》
(以下简称《入青信用证》)。
(二)办理条件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办理《入青信用证》,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1、在本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并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
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2、在本市有已购买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的正式独立的办公
场所,且办公面积人均不少于 10平方米。办公场所须配备基本的
办公设施,安装并开通固定办公电话、传真,并具备上网办公条
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