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部分省区近几年进行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长期补偿"探索,尤其适合耕地后备资源匮乏、淹地不淹房农户较多的库区,但提法、做法上与现行法律规定有不尽一致之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长期补偿"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规避,由"长期补偿"向"长期安置"转化,其较契合途径是"长期补偿"向"一次性补偿、借贷付息型长期安置"转化,兼具创新性和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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