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
原产地标准表》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0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
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将《 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 1)和《 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
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 2)予以公布,自 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 2006年《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 1:
2007 年 1月 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
| |内地 | | |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