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
(1999年4月20日 国家计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建设投资
的管理,充分发挥农网改造资金的作用, 进一步做好农网改造工作, 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农网改造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投资必须全部用于农
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三条 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国家电力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计
委下达的农网改造资金计划, 积极协调财政专项资金和农行贷款的及时到位, 监
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对农网改造投资的管理,严格控制
工程造价。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投资规模必须控制在国家计委已经批
复的总投资规模之内, 投资规模的变化必须由项目法人提出, 经各省计委(计经
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