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06-03-14 |
宁波市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实施办法
甬司发 [2001]18 号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层基础工
作,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激励人民
调解员努力创造工作业绩,规范工作制度,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工作实
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人
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等级人民调解员考评范围。
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村、社区(居委)中人民调解委员
会委员、人民调解员;企业、市场及其他新类型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人民调解员;镇(乡)、街道司法所、调解中心中专职人民调解干部。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职工作人员应邀担任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和调解中心的特邀人民调解员的,在应邀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