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海砂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理使用海砂,保证建筑工程用
材质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
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
理规定》、《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 、《宁波市预拌混凝
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与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
附属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 。本规定所称淡化海砂是指海砂经
过专用设备进行淡化处理并符合使用标准的建筑用砂。
第三条 宁波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海砂必须是经过专
门处理的淡化海砂,未经淡化的海砂一律不得用于建筑工程
的混凝土和建筑砂浆。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四条 积极稳妥发展淡化海砂生产企业,扩大淡化海
砂生产能力,对淡化海砂生产企业实行持证生产经营和年检
制度,保证淡化海砂产品的质量可靠与稳定。
第五条 淡化海砂生产企业逐步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