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
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工伤保险条例》及《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
办法》(人社部令第 10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为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
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对象
(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企业 (包括外地进甬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项
目及其参与项目建设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企业, 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单项工程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和直
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建筑施工企业形成劳动关
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 在项目建设中从事各类工作的从业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中已参加各
项社会保险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