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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 根据建
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省建设厅《转发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
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登记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除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外)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的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以下简称安质总站)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
新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建筑起
重机械备案登记包 括产权备案(登记) 、安装(拆卸)告知
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 (登记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