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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市发 [2006]100 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象山县建筑业管理局,市招标办、建管处、安质总站、建设房产监察支
队: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的总体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浙江省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特制定《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
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
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所在地项目自 2006 年 8月 1 日起施行暂行办法, 其他县(市)、
区所在地项目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暂行办法。 已开工项目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必须在上述
规定时间内调整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