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烟窗的相关规范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5防烟和排烟设施
8.5.1设置防烟设施部位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
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小于 100m 的住宅
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楼梯间可不设置
防烟系统: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和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
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8.5.2厂房、仓库排烟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m2且经常
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建筑面积大于 5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 10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