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97 年 7月 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
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
制。
各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单位 )应当落实交
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