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
[1995]1081 号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
条例》和国家计委颁布的 《建设项目 (工程 )竣工验收办法》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 大修
和改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程工程验收的依据。
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4.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6.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 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
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或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