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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以下简称新增费) 、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
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 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 (以
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
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