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
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 建设
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 )申请领取施
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额不足 30 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 300 平方米的 2 层及 2
层以下非公共建设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
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