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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联络员工作
制度
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跨
地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机制, 加强本省建
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广东省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联络员
(以下简称联络员)由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项目的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
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 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企业如实填报《广东省跨地区经营建筑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联络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见附件,以下简称
《信息登记表》)后,上报工程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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