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 165 号)
《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业经 2004
年 2 月 7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2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省 长
张 文 岳
时 间
二 00 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 防御
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0.05g(地震
基本烈度 6 度)以上区域的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
的建设工程,下同) ,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抗震设防
要求,实施抗震设防。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