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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 (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建设管理,提
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根据《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和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
防工程。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和结合
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
第四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
建设监理工作,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
质管理。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
学的原则。
第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 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