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
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 2006〕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 〔2006〕44号),以及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
目管理。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移民
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省政府审批和验收各县
(市、区)编制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 600 元内规划);省水利水
电工程移民局(以下简称省移民局)负责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省财政厅负责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