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
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3 米(含 3 米)及虽未超过 3
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特别复杂的基坑。
第三条 各县、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并对各县和开发区深基坑工程
管理进行指导。本市深基坑工程专家库由市城乡建设局评选建立和管理,并定
期更新。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有
关责任单位共同遵照本办法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
下管线等设施(以下简称 “相邻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在建的相邻工程的施
工情况进行前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