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采购员在采购下列食品及其原料时,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
1、乳制品;
2、 肉制品;
3、水产制品;
4、蛋制品;
5、粮谷类制品;
6、糕点 (包括面包 );
7、食用油 ;
8、调味品、酱腌菜;
9、蜂蜜;
10、豆类、薯类、蔬菜类、菌类、果品类制品;
11、酒类、饮料(包括固体、液体)、茶叶及冷饮食制品;
12、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13、新资源食品、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等需要特殊审
批的食品;
14、食品添加剂;
1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
16、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及洗消剂;
17、进口食品及出口转内销食品;
18、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索证的其它食品。
二、采购上述食品时,应当索取食品生产单位和供货商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
照,并对其是否在有效期限和许可项目范围内进行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