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水平,加强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水移〔2010〕49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有关资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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