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令
第 39 号
《金华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试行 )》已经 2007 年 5 月 28 日市政府第 48 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07 年 6 月 18 日
金华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试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 改善城市
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 是指按工程施工要求的标准和配方, 由水泥加入其他建筑
材料和辅料,经过集中计量拌制后,以商品的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的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 销售、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
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 )宣传贯彻有关法规政策 ,负责商品混凝土的推广应用;
(二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