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以下
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
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 《管理办法》 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
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 境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
安全性能监检工作, 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授权有相应资
格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
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 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以下简称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机构 (以下简称 总局安全监察机构) 授权有相应资格
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 应当符合其资格 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