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92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
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 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 1~65t/h ,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 0.1 ~
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 450℃;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 0.7 ~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 0.1 ~2.5MPa表
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 180℃;
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第 1.0.3 条 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
第 1.0.4 条 锅炉房设计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