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新
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
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 , 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
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桥涵和渡
口。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管理、
建管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
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
入。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
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
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 村道的建设、 养护工作。
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