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利)局: 为进一步推动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水资源费征收的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办雨[2005]110号)相关规定。决定对我省水力发电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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