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完好,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本规定保持整洁。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本辖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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