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方兴未艾,投
资主体呈多元化趋势。建安企业从事
房地产开发也屡见不鲜。税收征管实
践中就提 出了两个新 问题 。一是 ,是
否应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二是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根据《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
条规定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
简称 自建 )建筑物后销售,其 自建行
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因此是否应征
“建筑安装营业税”问题的回答是肯
定的。国税发 (95)191号文明确:单
位、企业所具有施工资格的建筑安装
企业为其自建建筑物,如系独立核算
或非独立核算,但结算了工程价款
的,应征“建安营业税”;非独立核算,
又没结算价款的,免征“建安营业税”。
但免征后,又出售该建筑物 ,不仅要
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而且 还要追
征“建安营业税”。显然,房地产开发与
建筑安装合二为一的企业虽然属非
独立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