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审的,应 当根据招标项 目的性质、特点
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 的条件 和方法,并
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第五条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 人数量
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
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 ,并按照招标公
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 中载 明的资格预审
的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人。招 标公告或
者资格预审公告 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
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达到资格预审
标准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第六条 招标人可 以委托招标代理
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 自行办理招标
事宜 的应 当具 有编 制招 标 文 件 和 组 织评
标 的能力 ,并 到北京市 规划委 员会备案 。
第七条 招标人进行招标工作 ,主要
包括 :
(一)依 照有关法 规要求编制招标文
件。
(-)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
(三)在招标文件规定 的时间内接受
投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