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民终字第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陈长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向辉,该厂职员。 委托代理人:关勇,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市原告、反诉被告):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南昌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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