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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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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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民终字第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陈长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向辉,该厂职员。 委托代理人:关勇,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市原告、反诉被告):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南昌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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