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决定》,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水泥生产企业和基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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