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
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
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
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 、古建筑 、石窟寺和
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
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 ,必
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业务范围的工程。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
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省 、自治区、直
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施工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 、
二、三级和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