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2014年7月17日以粤水建管[2014]51号发布自2014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规范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管理行为,明确职责,确保河道采砂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保障防洪、供水、航运和涉河建设工程设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粤水建管[2012]172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12]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