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2011]5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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